首次頒布的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945.2-2018開始正式施行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945.2-2018已于日前獲得生態環境部批準,并予發布。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945.2-2018規定了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規范實施的利息效益分析、上海水處理設備規范文本結構和規范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此項規范為首次發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945.2-2018節選
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制訂技術導則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規范實施的利息效益分析、規范文本結構和規范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南通純水設備行業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可參考本標準進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規范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規范
GB3839制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原則與方法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規范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168環境監測分析方法規范制修訂技術導則
HJ493水質樣品的保管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495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565環境維護規范編制出版技術指南
HJ2300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編制導則
危險化學品目錄》平安監管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環境維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南通純水設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 2017年第83號)
國家污染物排放規范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環辦科技﹝2016﹞94號)
國家環境維護規范制修訂工作管理方法》國環規科技〔2017〕1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方法》國家環境維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方法》國家環境維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水污染物排放標準waterpollutdischargstandards
為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污染源直接或間接排入環境水體中的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和數量等限值以及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上海水處理設備監控方式與監測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規定。
3.2固定污染源stationari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類行業企業、場所、生產設施、固定設備等,簡稱固定源。
3.3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waterpollutdischargstandardforindustries
適用于某一特定行業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4綜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integrwaterpollutdischargstandards
適用于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規范適用范圍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5環境水體environmentwaterbodies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海域水體,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水體。
3.6污水集中處置設施concentrwastewattreatment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置服務的污水處置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入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置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置設施等。
3.7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間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置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9現有排放源existstationarisources
規范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固定源。
3.10新建排放源newstationarisources
自規范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源建設項目。
3.11水污染物waterpollutants
直接或者間接向環境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3.12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specialdischarglimitvaluofwaterpollutants
根據環境維護工作的要求,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維護措施的地區,上海水處理設備為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3綜合毒性wholeeffluenttoxicity
根據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測試評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過淡水、海水和混合區的規范化微生物、植物、無脊椎動物和脊椎動物的測試評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14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排污單位向其法定邊境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類別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污水,南通純水設備通常包括生產工藝污水、廠區生活污水、冷卻污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等。
3.15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6排放口dischargoutlet
排污單位將污水排出廠界以外的排水口。
4基本原則
4.1合法與支撐原則
規范應規范法律允許的排放情形,規范中規定的各項要求應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規范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行業環境準入/退出、污染減排、環境風險防控和改善環境質量的基本手段,支撐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環境維護稅、監督執法等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等在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與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相銜接。
4.2綠色與引領原則
規范應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維護規劃、產業發展戰略規劃與產業政策、準入條件等的目標和要求,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調整、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引領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4.3風險防控性原則
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時,南通純水設備應識別和篩選行業特征污染物,基于各類特征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技術水平、環境質量規范、監測方法和監測水平等,對于具備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確排放限值,不具備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確環境管理要求。
4.4客觀公正性原則
規范制訂應客觀真實反映排放源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狀況等,充分吸納國家有關部門、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行業企業、相關協會、公眾等有關方面意見,并參考發達國家同類規范控制水平的基礎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觀、公正。
4.5體系協調性原則
規范應與其他行業型或綜合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規范相銜接,防止交叉重疊,污染物項目和排放限值應與監測分析方法規范相適用、配套,滿足環境監督管理對標準的要求,做到規范體系嚴密、協調。
4.6合理可行性原則
規范制訂應充分考慮技術經濟因素,上海水處理設備明確達標技術路線,并進行標準實施的環境效益與經濟利息分析,確保規范技術可達、經濟可行。
5技術路線
5.1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修訂應參照《國家環境維護規范制修訂工作管理方法》要求開展各階段工作。
5.2規范制修訂的主要技術工作內容包括環境管理需求分析與現行規范實施情況評估、數據資料收集與分析、現場調研與實測、污染防治技術的分類分級、規范技術內容確定及規范相關資料編寫等,技術路線見圖1
6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
6.1環境管理需求分析與現行規范實施情況評估
6.1.1分析環境維護法律和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與生態環境維護規劃,以及水環境質量達標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環境維護稅、監督執法等環境管理要求,明確國家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結合環境管理需求分析結果,南通純水設備對已完成實施評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深入分析評估結論,提出規范制修訂工作重點;對尚未開展實施評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應按照《國家污染物排放規范實施評估工作指南(試行)分析研究現行規范存在問題,包括規范的適用范圍、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等,明確規范制修訂的重點。
6.2數據資料收集與分析
6.2.1收集最新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戰略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業發展方 向、對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調查行業生產數據資料,主要包括:全國相關排放源數量、區域分布、規模、生產工藝類型、生產裝置數量、近年來的產品產量、產值及占全國總產值的比例、世界主要生產國家的情況,以及清潔生產工藝應用情況、原輔資料消耗情況、行業發展歷史等,分析行業生產特點、未來主流生產工藝及發展趨勢。
6.2.3調查污染物發生和排放控制數據資料,主要包括:各類生產原輔資料類型與化學成分、生產工藝過程、污染物種類、產污節點與產污水平,以及各類排放控制技術與排放水平、投資利息與運維利息及其占比情況、環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來排放控制技術發展趨勢。
6.2.4收集排放監測數據資料,主要包括:線監測、執法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監測數據,包括污染物的瞬時、小時和日平均排放濃度、排水量,以及企業設計產能、實際產能、生產負荷等。分析各類生產工藝的污染物排放水平、達標比例、排放特征。
6.2.5收集國內外相關排放規范資料,主要包括:國相關污染物排放規范,以及美國、歐盟、日本、德國、世界銀行等主要國家、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排放控制法規、規范、指南。分析我國現行排放規范適用范圍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國際上的水平。
6.3現場調研
6.3.1根據現有生產工藝類型、原料種類、產品、規模、污染防治技術、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國的分布情況等因素,劃分排放源類型,篩選出具有全國代表性的企業進行現場調研。對已掌握的擬調研企業生產和排放數據資料進行深入分析,確定調研內容。
6.3.2對選定的代表性企業開展深入的現場調研,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生產原料及成分、工藝過程及清潔生產水平、產排污節點、污染物種類、污染防治技術水平、排放控制設施建設本錢、運維成本、年產值及利潤等。上海水處理設備還應與企業技術人員交流現行規范執行中存在問題、生產工藝改進及排放控制技術提升潛力等。
6.4現場實測
6.4.1資料收集和現場調研階段,收集到監測數據應能夠覆蓋行業 80%以上產能的代表性設施類型,污染物項目完整,能夠反映行業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備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數據。否則,應選擇代表性排放源進行實測。
6.4.2實測前,應根據排放源的生產和排放特點制定出科學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測方案。實測方案應至少包括生產工況、監測對象、監測點位、監測頻次、污染物項目、采樣規范、樣品分析及數據處理、監測分析方法規范、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保證措施等內容。
6.4.3實測污染物項目應在分析生產原輔材料成分、生產過程發生的中間體、生產設施向環境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等基礎上確定,重點包括致癌物質、致突變物質及致生殖毒性物質、其他無機或有機水污染物、微生物學指標等。
6.4.4實測方案應組織專家論證,保證實測數據翔實可信,南通純水設備確保各關鍵環節數據的完整性。如有必要,可開展初步測試,對初步結果開展分析評估并優化實測方案。
6.5污染防治技術的分類分級
6.5.1根據獲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資料,列出防治技術清單及每種技術的原理,參照 HJ2300中的要求,對收集到水污染防治技術進行分類。
6.5.2通過分析每類污染防治技術相關的資料收集數據、現場調研數據、線數據、現場實測數據,確定每類污染防治技術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設施的建設本錢、單位污染物去除量的運行利息等環境經濟技術關鍵指標與參數,以及其他環境影響、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技術水平分級。
6.6適用范圍的確定
6.6.1原則上,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規范適用范圍的設置應能覆蓋行業內法律允許的各類排放源。
6.6.2應依照不交叉執行的原則與其他相關排放規范進行有效銜接,凡無適用的行業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排放源,適用綜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6.6.3適用范圍應明確規范規定的主要技術內容、規范在生態環境管理中的具體應用,必要時應明確標準的不適用情況。
6.7術語和定義的確定
6.7.1應按照在規范文本中出現的先后順序,給出理解該規范所必需的術語和定義。
6.7.2術語和定義應有準確的來源。盡量采用國家規范、上海水處理設備國家環境維護規范或國際規范中的定義。若無可參考的術語和定義,應在充沛的文獻調研和深入論證的基礎上確定出科學、準確、簡潔的術語和定義。
6.8排放控制要求的確定
6.8.1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污染物項目、控制指標、排放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監控位置等,也可規定實施規范的技術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應能通過技術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確認。
6.8.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項目的確定。
排放規范應完整控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名稱應準確;確定污染物項目時,應根據排放數據并結合發達國家、地區和組織的相關排放規范,除根據廢水特點規定 pH值、懸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石油類、動植物油、色度、糞大腸菌群等通常控制項目外,依照以下順序,篩選確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
1化學需氧量和氨氮;
2總氮和總磷;
3致癌物質、致突變物質及致生殖毒性物質;
4鉛、鎘、鉻、砷等國家重點防治的重金屬污染物;
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和《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中所列物質;
6二噁英、汞等國際履約污染物;
7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所列物質;
8對人體健康影響較大的其他污染物;
9對于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種類較多的行業,應考慮設置綜合毒性指標,反映排放污水對生態環境的綜合影響。
原則上,應將具備監測條件的特征污染物列為污染控制項目,南通純水設備并明確排放限值;對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應明確環境管理要求。
6.8.3排放控制指標和平均時間的確定。
應根據排放特征、環境管理要求及監測手段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和平均時間。控制指標主要包括排放質量濃度指標(如 mg/LpH值、色度等除外)去除率指標(如去除百分比)單位產品排放量指標(如 kg/t產品)平均時間主要為日平均。
6.8.4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要求及執行時間。
規范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生態環境管理要求、行業需要提標改造的排放源數量、改造難易程度、技術性限制條件、改造經濟利息和對行業經濟影響等因素的基礎上明確規范執行時間。原則上,現有排放源自規范發布之日起,經過一定過渡期后執行新建排放源排放控制要求,此之前仍執行現行排放規范。新建排放源一般應自規范實施之日起執行規定的排放控制要求。規范規定特別排放限值的其實施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6.8.5水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的確定
1對于毒性強、環境危害大、具有耐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上海水處理設備排放監控位置設在含有此類水污染物的污水與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車間或車間預處置設施出水口,如果含此類水污染物的同種污水實行集中預處理,則車間預處置設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預處理設施的出水口。
2其他水污染物的排放監控位置設在排放源污水總排放口。
6.8.6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確定
1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一般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應在綜合考慮生態環境維護規劃目標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要求,以及國內外有關規范等基礎上根據實測結果、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和經濟利息可行性確定。
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應基于維護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水環境質量要求,采用 GB3839中規定的方法或稀釋倍數法(稀釋倍數一般不超過 20倍)依據 GB3838等水環境質量規范和環境基準計算允許排放限值,并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的要求確定。GB3838等水環境質量規范有規定的采用其限值;未規定的可參考國內外維護人體健康的相關規范或基準中的限值確定,也可根據可接受健康風險水平計算確定。
3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應達到國際先進污染防治技術水平;確需制定特別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應達到國際領先污染防治技術水平;確需對現有排放源制定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應達到依照HJ2300要求確定的污染防治先進可行技術水平。
4應充分考慮各污染物控制項目的內在關聯性,排放限值所反映的控制水平應協調統一。
6.8.7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的確定。
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應考慮污水管網運行平安和不影響后續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防止發生干擾污水集中處置設施運行和污染物得不到有效處置即被排放的情況,防范環境風險。根據水污染物類別、排放源后續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不同,實施不同的間接排放控制要求。
1對于毒性強、環境危害大、南通純水設備具有耐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其間接排放限值與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2對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應根據行業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處理工藝確定間接排放限值,原則上其間接排放限值不寬于GB8978規定的相應間接排放限值,但對于可生化性較好的農副食品加工工業等污水,可執行協商限值。
3對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置設施以外的其他污水集中處置設施,應根據行業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以及污水集中處置設施處理工藝水平確定間接排放限值。允許排放源與污水集中處置設施商定某項污染物的間接排放限值時,應滿足污水集中處置設施的排放量較排放源自行處置時不增加、加強監測監管等條件。
6.8.8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的確定
1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的確定方法包括實際調研法、取水定額結合物料衡算法、清潔生產用水指標結合物料衡算法等。應盡可能考慮產品種類、生產工藝、上海水處理設備外觀尺寸等因素對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的影響,精細化制訂限值。
2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的單位可根據行業特點選取,可以是以重量、面積或體積等計的單位產品對應的排水量。
3現有排放源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限值控制水平應反映行業平均用水和排水水平,新建排放源控制水平應反映先進清潔生產工藝技術水平。
6.8.9其他控制要求
1廢水回用時應當達到相應的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特定回用情形且沒有相應再生利用水水質要求的可根據回用工藝特點和生態環境維護需求,排放規范中規定回用水應達到水質要求和水質監控位置。
2特定行業廢水地下回注,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周邊地下水的污染,不得惡化地下水質,并應當定期監測對周邊地下水環境質量的影響。
3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4排污單位經廠外排污管線將廢水引到污水處置設施時,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5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規定排放控制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要求。應深入研究生產工藝過程和污染物排放特點,不影響生產平安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生產工藝、排放控制措施等主要運行技術參數及日常環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6.8.10達標技術要求。
制定排放控制要求時,應對規范適用范圍內的各類排放源給出明確的達標技術路線。規范中設置的每一種污染物排放限值均應有對應的達標技術,且已有能穩定運行的實際應用案例,并在編制說明中詳細說明。
6.9監測要求的確定
6.9.1排放規范中應規定排放源自行監測、自動監控設備、樣品采集、樣品測定等要求,南通純水設備使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過技術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確認。
6.9.2自行監測應要求排放源所屬企業依照《環境監測管理方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方法》以及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的要求,建立自行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水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管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9.3樣品采集原則上應按HJ/T91HJ493HJ494HJ495等的規定執行。引用上述規范時,應 論證其對排放源的適用性,重點是規范中規定的采樣位置、采樣時段、采樣頻次等能否保證監測結果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以及監測信息能否準確反映排放規律。上海水處理設備凡標準中的技術內容不能滿足監測要求的可針對排放源的特點通過實驗驗證和論證在規范中規定具體的要求。
6.9.4樣品測定引用的監測分析方法規范須通過論證確定。應全面收集每種污染物的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每種方法標準的原理及特點,逐項評估論證其適用性,重點包括:排放源廢水相關污染物是否明顯干擾測定結果,目標污染物是否與排放規范中的污染物項目一致,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千倍)等技術參數是否能夠滿足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監測部門是否具備實施能力等。需要進行實驗驗證的可參考HJ168要求進行驗證。
6.9.5根據對每項監測分析方法規范的論證結果,列出適用的監測分析方法規范名錄。應優先采用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規范,也可引用經實驗驗證可行的其他國家監測分析方法規范、行業監測分析方法規范、國際規范。
6.9.6對無適用的國家監測分析方法規范的污染物,應向環境監測分析方法主管部門演講,排放規范發布時仍無適用監測分析方法規范的污染物,可待相關監測分析方法規范發布后進行監測。
6.10達標判定要求的確定
6.10.1規范中應規定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水污染物排放達標判定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折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南通純水設備無法確定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可暫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的依據。
6.10.2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逾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6.10.3排放源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發生的污水混合處置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規范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7規范實施的利息效益分析
7.1環境分析
7.1.1預測減排效果時,重點分析全國現有排放源執行現行規范和擬定規范時各污染物的年排放 量,計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削減量和削減比例。
7.1.2基于產業政策與規劃和環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規范實施后未來 5~10年新建排放源的數量、規模等發展趨勢,并分析新建排放源執行現行規范和擬定規范時各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7.1.3綜合考慮現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執行現行規范和擬定標準的年排放量情況,分析未來 5~10年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及削減比例。
7.1.4對于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及總磷排放量較大的排放源,針對排放源分布的重點流域,基于未來5~10年每年污染物排放削減量,上海水處理設備分析說明擬定規范實施后對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的改善效果。
7.1.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環境風險防范作用分析,包括:規范控制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種類的代表性和全面性;規范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對水環境質量的平安保證作用;規范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對后續污水集中處置設施和水環境質量的平安保證作用。
7.2經濟分析
7.2.1基于現有排放源、新建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達標技術路線,根據每種排放控制技術投資數據及運維數據,分析確定典型排放控制設施的建設投資利息和年運行成本。
7.2.2根據全國現有排放源排放水平,確定需要改造的現有排放源數量。南通純水設備基于典型排放控制設施的建設投資利息和年運行成本,核算全部現有排放源需要增加的建設投資利息和運行成本,以及建設投資利息增加比例和年生產運行利息增加比例。原則上,需選擇代表性新建排放源,分析需配套的環保措施及建設利息和運行利息情況。
7.2.3對因實施擬定排放規范,促進行業清潔生產工藝普及,減少物耗、能耗,增加產品產量等情 況,可分析規范實施的經濟效益。
7.2.4分析行業生產經營狀況和行業發展趨勢、行業盈利和虧損情況、虧損原因,基于核算的提標改造建設利息和運行利息以及取得效益,分析排放規范實施對行業生產經營和行業發展發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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