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去離子水設備解讀:即將實施的最新環保文件
【上海水處理設備網www.esdzu.com】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該修正案一方面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首次納入刑法定罪量刑,另一方面對刑法原有的污染環境罪”適用情形提高了獎勵檔次,同時補充了自然維護區非法建設、非法引入外來物種兩類新的犯罪。這些重要修改值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態環境維護條款摘錄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平安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涉及公共平安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平安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富、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獎勵較重的規定定罪處分。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污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飲用水水源維護區、自然維護地核心維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維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污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污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獎勵較重的規定定罪處分。
四十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維護地管理法規,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維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獎勵較重的規定定罪處分。
四十三、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
新增或者是修改了共25項罪名。
新增的有“妨害平安駕駛罪”危險作業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和“高空拋物罪”等17項,其中新增“破壞自然維護地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等2項環境犯罪有關罪名。
修改的罪名有8項。例如,取消“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罪名,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修改為“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修改的8項罪名中,沒有與環境犯罪有關的罪名。
系列文件匯總如下:
1排污許可條例》
自2021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順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上海去離子水設備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范。
2長江維護法》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長江維護法。
長江維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資源維護、水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證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9章,共96條。
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技術規范廣播電視》HJ1152-2020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廣播電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的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技術規范輸變電》HJ705-2020代替HJ7052014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竣工環境維護驗收調查的內容、方法等技術要求。
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輸變電》HJ24-2020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方法等技術要求。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輸變電工程》HJ24-2014修訂。
6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HJ1151-2020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內容、方法等技術要求,本標準替代《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HJ972-2018作為5G及與其他網絡制式共址的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執行規范。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7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1155-2020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工作的一般性原則、內容、方法和技術要求。本規范為首次發布。
8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一部分總則》HJ442.1-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的實施方案編制、海上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包括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堆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水質、堆積物、生物質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方案制定、工作準備、監測用船及安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工作。
9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二局部數據處置與信息管理》HJ442.2-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數據的處置、審核與提交的技術要求。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水質、堆積物、生物、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突發性應急事故監測和專題監測等工作。
10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三局部近岸海域水質監測》HJ442.3-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水質監測樣品采集、保管、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水質、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水質監測(不包括入海河流入海斷面的入海污染物監測)包括容器準備和洗滌、樣品采集、前處理、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
11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四局部近岸海域堆積物監測》HJ442.4-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堆積物樣品采集、保管、運輸、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和程序。本規范適用于近海、河口及咸淡混合水域堆積物樣品采集、前處理、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工作。
12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五局部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HJ442.5-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質量樣品采集、保管與運輸、樣品制備、樣品分析、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內容。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生物質量監測。
1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六局部近岸海域生物監測》HJ442.6-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生物監測的樣品采集、保管、運輸、分析、質量控制的技術要求。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的生物監測。
14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七局部入海河流監測》HJ442.7-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開展入海河流環境監測過程中的點位布設、樣品采集、保管、運輸、現場測試、實驗室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要求。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監測中入海河流監測。
15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八局部直排海污染源及對近岸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HJ442.8-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陸域直排海污染源及對鄰近海域水環境影響監測的樣品采集、分析、評價及信息更新等的技術要求。本規范適用于通過大陸岸線和島嶼岸線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污水排放源及對鄰近海域水環境影響的監測,包括工業源、畜牧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市政污水排放口等監測以及受影響區域的水質、堆積物、海洋生物和潮間帶生物、生物質量監測。執行污染物排放規范的直排入海的污水河、溝、渠和入海河流入海監測斷面以下的排放口監測亦依照本標準執行。本規范適用于陸域直排海污染源的監測和對近岸海域可能造成重大生態影響的陸源污染物排放對海域水環境的影響監測,不適用于污染源對河口影響的監測。
16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九局部近岸海域應急與專題監測》HJ442.9-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和專題監測的基本要求。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突發環境事件監測和專題監測的方案和預案制定與修訂、樣品采集、分析和質量控制等工作上海去離子水設備。
17近岸海域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第十局部評價及報告》HJ442.10-2020代替HJ442-2008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評價和演講編制要求,包括對近岸海域環境(水質、堆積物、生物和生物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評價與報告編制。本規范適用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應急監測和專題監測的相關評價和報告編制。
18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64-2020代替HJ/T164-2004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監測點布設、環境監測井建設與管理、樣品采集與保存、監測項目和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置、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以及資料整編等方面的要求。本規范適用于區域層面、飲用水源維護區和補給區、污染源及周邊等區域的地下水環境的臨時監測。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環境監測可參照執行。
19水質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HJ1150-2020
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測定水中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氣相色譜-質譜法。本規范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2-硝基酚、3-甲基-2-硝基酚、4-甲基-2-硝基酚、5-甲基-2-硝基酚、2,5-二硝基酚、3-硝基酚、2,4-二硝基酚、4-硝基酚、2,6-二硝基酚、3-甲基-4-硝基酚、6-甲基-2,4-二硝基酚和2,6-二甲基-4-硝基酚等12種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測定。當取樣體積為1000ml試樣定容體積為1.0ml時,12種硝基酚類化合物的方法檢出限為0.2μg/L2μg/L測定下限為0.8μg/L8μg/L
20固定污染源廢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3-2020
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醛、酮類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譜法。本規范適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廢氣中甲醛、乙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異戊醛、正戊醛、正己醛共12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當試樣定容體積10.0ml進樣量10μl時,醛、酮類化合物的最低檢出量為0.13μg0.29μg當采集有組織排放廢氣20L規范狀態下干煙氣)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01mg/m30.02mg/m3測定下限為0.04mg/m30.08mg/m3
21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譜法》HJ1154-2020
自2021年3月15日起實施。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醛、酮類化合物的高效液相色譜法。本規范適用于環境空氣和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空氣中甲醛、乙醛****丙酮、丙醛、丁烯醛、2-丁酮、正丁醛****異戊醛、正戊醛、正己醛、鄰甲基***間甲基***對甲基***和2,5-二甲基***共16種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當試樣定容體積2.0ml進樣量10μl時,醛、酮類化合物的最低檢出量為0.024μg0.060μg當采樣體積為20L規范狀態下)時,方法的檢出限為0.002mg/m30.003mg/m3測定下限為0.008mg/m30.012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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