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GMP純化水設備解讀:關于“即時采樣”效力早有爭論,北京四中院這樣判
【上海水處理設備網www.esdzu.com】最近,北京四中院發布2019年十大行政審判典型案,其中北京某公司訴天津市寶坻區生態環境局環境行政處罰案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大致案情是執法人員對某工業園區污水站的污水一次性取樣,結果污水中污染因子總磷超標,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現場采樣未按照《城鎮污水處置廠污染物排放規范(天津地標)規定的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認定一次性取樣無效,行政機關敗訴。
關于“即時采樣”效力早有爭論,即時采樣”相當于交警的定點測速”而連續采樣相當于“區間測速”無論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還是生態環境部復函解釋,都明確“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證據”因此法院的審判結果引起了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的爭論。
就本案而言,小編認可北京四中院的判決。但小編也并不等于認同“即時采樣”無效。以下小編從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和小編理解的角度來分析。
一、審判機關角度
1.連續采樣更加符合排污的客觀實際。污水排放無論是濃度或者水量客觀上是有一定波動的而國家或地方排放規范中水污染物濃度絕大多數均是以“日均值”計,即等時間間隔采樣分析的結果,因此“即時采樣”瞬時超標并不必然導致“日均值”超標的發生。
2.國家解釋對嚴于國家標準的內容沒有效力。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部有關復函針對國家制定的規范有效,但地方可以制定了嚴于國家的排放規范,既包括排放限值,當然也可以包括采樣要求。一旦地方規范嚴于國家標準,上述文件對嚴于國家標準的內容就沒有相應法律效力。寧波GMP純化水設備
3.天津地標的表述可以理解為排斥“即時采樣”很多國家或地方排放規范中除了規定等時間間隔采樣要求,同時都在規范中直接注明“即時采樣”有效的條款,但《城鎮污水處置廠污染物排放規范(天津地標)未注明。該規范發布后數年,制定機關也未公告“即時采樣”對該標準有效,因此可以認為該標準排斥“即時采樣”
二、行政機關角度
1.人工24小時采樣行政利息過大。知道,樣品都有保存期限,局部指標要在采樣24小時內完成測定,因此一個污水廠的監督性監測必需有采樣、運輸、分析三局部人員組成,同時一次檢查要“三班倒”進行。幾個污水廠下來整個監測站幾乎要癱瘓,完全依照地方規范客觀上無法實現。
2.污水廠出水水質穩定,即時采樣”具有代表性。由于污水廠處理水量、濃度較一般工業企業穩定得多,管理也相對規范,排放口出水水質動搖小,即時采樣”代表性強,基本可以反映污水廠排放情況。
3.連續采樣給排污單位規避監管發明條件。由于正常人工采樣周期長,排污單位完全可以采取臨時性停止排污,或者間歇性排污,讓采樣人員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下一次取樣。比如天津該地標規定的至少每2小時一次”排污單位完全可以在上一次取樣接近2小時后停止排污,造成無水樣可取,進而整體的采樣監測無效。
三、小編認為
1.應當允許監督檢查時采取“即時采樣”但要完善相關排放規范。雖然《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部有關復函支持“即時采樣”但小編始終認為“即時采樣”結果作為判定“日均值”超標與否違反公平原則。應當完善我國的規范體系,日均值”基礎上增加“一次性規范限值”可以在原日均值限值的基礎上增加20%或30%超越“一次性規范限值”即判定為超標。
2.應當建立起以污染源在線監測為主的監測體系。完善污染源在線監測立法,完成在線檢測設備計量認定,逐步建立起了線監測為主,人工檢測為輔的污染源監測體系,提高工作效率。對污染源在線監測中排放濃度、排放水量均正常的企事業單位,減少檢查頻次,除信訪舉報或“雙隨機”檢查外,做到無事不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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