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執法一體化推進面臨哪些挑戰
【上海水處理設備網www.esdzu.com】經過不懈努力,排污許可制改革與環境維護由費改稅成效顯著,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流露一些問題。比方,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契合度不夠,聯動機制監管不到位;依證監管力度缺乏,獎勵結果缺乏以形成有力震懾;排污單位治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缺乏履行生態環境維護責任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等。
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執法一體化推進面臨挑戰
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聯動管理需要進一步強化。當前,排污許可制改革和環境稅實施已取得階段性效果,但在具體操作層面,聯動效率不高,實施效果有限,政策目標難以全面實現。一方面,由于缺乏配套政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與環境稅征管協同推進困難,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提標改造等方式實現的污染減排效益難以落實,挫傷了企業減排的主動性。另一方面,排污許可對各項污染物的管理與環境稅中的污染物分類不完全一致,兩項制度在污染物管理口徑上的銜接仍需加強。
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的管理與環境稅對納稅人的征管都是動態的環境稅核算方法尚未統一到各行業排污許可技術規范上來,導致排污許可管理范圍與環境稅征管口徑不一致,制約了兩項制度的協同管理。同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中測管聯動效能發揮不暢,以監測數據為支撐的排污許可執行和環境稅征管上缺乏有力保證。上海純水設備
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監督亟待稅務部門“一體化”作戰。如果不能對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行實質性監管,就會導致排污單位呈現“違反排污許可證排污”等問題,繼而使得管理部門無法掌握真實的排放數據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事實上,排污單位是否“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環境稅申報。目前,以排污許可執行演講為核查基礎的環境稅復核機制還未建立,通過減免清單與排污許可執行情況進行比對、減免清單與污染源自動監控中心數據進行比對等方法確定復核結果還不完善。尚未有法律、法規就環境稅復核工作提出明確細化要求,環境稅復核規范化推進難度較大。
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與環境稅涉稅信息平臺共享資源有限。隨著排污許可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急需解決現行條件下,環境數據信息存在孤島”現象。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管理端)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與環境統計、環境執法、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測等生態環境數據平臺還未完全實現統一共享,排污許可的執行數據還缺乏以作為環境稅的計稅依據和確定排污單位污染減排效果。當然,從管理平臺與環境稅涉稅信息共享平臺運行數據看,二者在數據信息上集成度還不夠高,共享數據的準確性和利用率也有待提高,銜接機制還不暢通。排污許可管理和環境稅征管都是基于排污許可證的執行來實現的管理平臺的管理端與公開端在排污單位執行演講的兼容性上仍需加強。
完善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體系的建議
排污許可制被定位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為推動出臺排污許可制與各項環境管理制度銜接融合,各項法規制度的協同執法指明了作戰方向。如何使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在協同作戰中發揮出最大效能,給企事業單位明確穩定的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和預期、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執法守法秩序,對減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意義重大。
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對如何完善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體系作戰進行了一些思考。
一是建立協同作戰機制,繼續發力推動排污許可管理與環境稅聚力增效。排污許可制改革提出了一企一證、分類管理”環境稅的征管也根據排污許可證的執行開展免征、減征等事項。所以,建立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協同監管機制非常重要,健全以排污許可為先導的生態環境監測、執法檢查與稅務納稅人識別、環境稅申報復核、稅款追征全流程的常態化部門協作機制迫在眉睫。筆者建議,探索排污許可制與環境稅在管理方式上的有效銜接,比方,建立環境執法監測與稅務稽查的末端協作等措施。監管協作機制應分階段、分層次實施,主要強化管理部門依證監管能力和排污單位自證守法意識,突出以環境監測數據為依托,以排污許可執行情況為基礎,以環境稅征管為手段的全要素管理。
二是建立核算復核機制,科學推進排污許可管理與環境稅征管精細化管理水平。上海純水設備依照排污許可制改革實施進程,探索建立以排污許可執行數據為基礎的環境稅核算機制,逐步統一排污許可管理和稅源管理范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全覆蓋(以下簡稱“全覆蓋”前,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納入環境稅征管體系,稅務部門依照生態環境部門所提交的排污單位信息開展納稅人識別,沒有信息的排污單位首次料理環境稅納稅申報時,由稅務部門對其進行識別,同時把信息移交至生態環境部門。實現“全覆蓋”后,稅務部門依照排污許可證上的年許可排放限值(總量指標)預征環境稅,生態環境部門分別對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情況進行核算與評估,稅務機關依照核算與評估結果實施稅款抵扣、補繳、加征,促使企業按證排污、誠信納稅逐漸成為自覺。分階段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一污染物分類,以污染減排為依托,逐步建立與環境稅相匹配的排污許可執行數據全口徑核算體系。研究制定以排污許可證執行核算和評估結果為依據的環境稅復核方式,建立健全常態化復核順序并納入日常管理。研究如何做好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核實清查工作,建立排污許可管理、環境稅征管、環境監測執法共治體系,實現“許可執行—監測數據—全口徑核算—獎勵結果”全流程復核機制,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
三是建立大數據共享機制,有序實現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涉稅信息的耦合提質。推動證后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協同共治,推行信用監管和“互聯網+監管”改革,優化生態環境執法與稅務稽查執法方式,構建排污許可管理信息與涉稅信息平臺實施與監管系統,并依托信息平臺建立依證依稅監管信息化移動終端,將數據的查詢、采集、貯存等功能關聯整合,讓依證依稅監管更便捷、更智能、更精準。同時,注重監測數據的權威性,盡快建立起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測運行及使用機制,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量值溯源,將量值溯源運維監管后的數據應用到排污許可的執行、環境稅征管核算和生態環境監測執法中,以利于排污許可的有效執行和環境稅征收管理。
四是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排污許可制改革和環境稅征管有效銜接保駕護航。完善《環境維護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在暫免征收機制、許可證產權屬性上的定位,以《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環境信用評價管理條例》等法規為支撐,探索依照環境信用等級實施排污許可分級管理以及對應部門的納稅人等級認定后分級管理等政策。通過將相關法規內容進行耦合并建立聯動監管審查機制,才干規范治污行為,不時提升環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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