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
據記者了解,目前,條例》已獲生態環境部部長專題會原則審議通過。
值得注意的,條例》法律責任一章的規定有23條之多,從無證排污、違反排放口規范化要求等違反排污許可證要求,逃避監管、不配合檢查等等違法情形,每一項都有明確的獎勵規定純水設備 。
排污許可實施兩年但缺法規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標志著我國排污許可制改革進入實施階段。
據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兩年來,生態環境部出臺《排污許可管理方法(試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建成了全國統一的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各地基本完成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等15個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制度實施取得初步效果。
但是,總體上看,排污許可制定位未在法律法規層面理順明確,按證監管執法體系尚未建立,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現象普遍存在生態環境部認為,現行法律未明確排污單位法律責任,制約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效果,需要通過制定法規進一步完善南通純水設備。
這位負責人說,這也是起草的條例》最根本原因。
提出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
依照《條例》要求,國將建立“一證式”管理模式。落實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據這位負責人介紹,條例》銜接整合相關環境管理制度,融合總量控制制度,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為環境維護稅征收、污染物總量考核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同時,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
這位負責人說,條例》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規定了環境質量不達標地區要通過提高污染物排放規范,實施更為嚴格的污染物總量控制,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動改善環境質量。此外,條例》要求嚴格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排污單位法律責任最重
據介紹,條例》法律責任中,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規定多達近20項,其中無證排污是重點打出的行為。
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仍排放污染物的以上這些情形實際上都是無證排法行為,對于這樣的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嚴厲打擊。
其中,對于無證排污行為中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依照《條例》第61條規定,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或停產整治的同時,將處以每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條例》要求,應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撤除、停業、關閉。
對于逾越許可排放濃度、逾越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未依照要求防治無組織排放的;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依照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未依照規定進行水污染物預處理,向集中處置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置工藝要求的污染物的等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逃避監管,其中包括偷排;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條例》提出, 南通純水設備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的同時,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條例》對資料弄虛作假行為獎勵力度也很大。依據《條例》,排污單位以隱瞞、提供虛假資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同時還提出了刑事處分的情形。條例》明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予以獎勵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對于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則由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第四十六條規定業務,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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