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上,揭示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不到位的八大問題
演講揭示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不到位的八大問題—
01法律責任的落實還有差異
局部支流和小流域水質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對滯后,一些地區考核斷面水質出現反彈。排污企業“違法利息低、守法利息高”問題突出。
02水污染防治規范和規劃執行不到位
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規范未體現區域差別,純水設備保養規范執行過于“整齊劃一”規劃資金投入保證缺乏,規劃實施效果難以保證。
03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排污許可制度推進緩慢,河長法律責任和考核機制不完善,河長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缺乏剛性手段,黑臭水體整治不到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夠有力,地下水環境監測差別明顯。
04飲用水平安保證有待加強
鄉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存在風險隱患,農村飲用水水源維護存在短板,鄉村供水水質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落實不力,一些鄉村水質公開的項目、頻次、詳細水平、覆蓋面和及時性缺乏,純水設備保養難以滿足公眾對飲水安全的知情權。
05城鎮生活污水處置短板明顯
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污水處置配套管網建設欠賬多、維護不力,資金缺口大。城鎮污水處置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滯后,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置率有差距。
06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滯后,農業農村面源和點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學合理的措施和手段
一些地方畜禽養殖場未配套建設糞污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化肥和農藥使用量居高不下。
07工業污染治理差別較大,工業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
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工業企業違法排污問題嚴重,企業惡意違法排污問題屢禁不絕,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問題突出。
08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
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現象較為普遍,船舶污水處置設施實際運行率較低,港口碼頭接收轉運處置能力缺乏,港口接收設施與鄉村公共轉運處置設施不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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