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撫州市環保局:進水水質超標不得成為免于和減輕出水水質超標處分的理由
一、案情回顧
2018年11月12日,市環保局對該污水處置廠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廢水在線監控設施顯示氨氮、總磷一直超標,隨即在該廠廢水總排污口采取水樣進行檢測,經檢測分析,結果為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置廠污染物排放規范》GB189182002一級B規范限值,化學需氧量超出了1.07倍、氨氮超出了0.94倍、總磷超出了2.36倍、總氮超出了0.12倍,存在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西省環境維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規定,市環保局擬對污水處置廠處以罰款70萬元人民幣,并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
因對這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黎川縣污水處置廠向市環保局提出了聽證申請,申請減輕或免以處罰。
2019年1月22日上午,江西省撫州市環保局依當事人黎川縣工業園區污水處置廠申請,撫州市環保局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對當事人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一案進行聽證。
聽證會上,調查人員陳說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了認定當事人違法的證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議和依據。污水廠的當事人代表就案件事實、理由進行了陳述和申辯,工業純水設備雙方圍繞爭議的焦點問題“進水超標能否成為出水超標的免責事由”進行了聽證爭辯,形成了聽證筆錄。
二、最終裁定
近日,案審委員會作出最終裁定:污水處置廠申辯理由不成立,依法應受到處分。
據撫州市環保局開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污水處置廠超標排污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進水水質超標不得成為免于和減輕出水水質超標處分的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江西省環境維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規定,經集體審議,市環保局決定對該污水處置廠處以罰款70萬元。
行政處罰聽證會后,執法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依然享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途徑。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獎勵決定的執法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列入黃牌警示名單
該污水處置廠因為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市環保局列入了2019年1月份“黃牌”警示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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