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純水設備解析:我國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現狀
【上海水處理設備網www.esdzu.com】2019年2月13日新華網、中國政府網、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等眾多媒體,相續轉發了中國環境報上的一篇文章《厘清排污主體責任,提高執法監管效能,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作用逐漸顯現》
這篇文章通過調查和了解部分省份、局部行業落實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情況,從三個方面論述了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現狀。文章一方面論述了污水處置行業是如何通過排污許可制度來實現責任歸位,堵住監管漏洞的;第二個方面論述的通過環境部門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證后監管工作,查清了固定污染源的家底,真正“全覆蓋”地管理起了企業排污行為;第三個方面論述的各省是如何進行制度融合,實現“一證式”管理的
對于推行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作為法律工作者的舉雙手贊成的也認為,實驗室純水設備通過實行統一的排污許可證制度,能夠堵住排污過程中的監管漏洞,達到效能提升、利息降低,從而實現真正的一證式”管理。
但是對于該文中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提出的污水處置廠有權也有責任查清楚自己的進水”這一觀點,個人認為是值的商榷的
首先,污水處置廠是一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具有進水監管職責。
污水處置廠作為經營企業,其經營活動是自身設計能力的范圍內,對進廠污水進行處置,使出水水質達標排放。其處理污水的行為雖然能帶來一定的社會效益,但總歸是一種企業經營行為,其本身也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根本沒有進水的監管職責。
其次,污水處置廠根本沒有查清進水水質的權限和能力,不應將監管進水的責任強加給污水企業。
如果政府部門給污水處置廠強加上“上海純水設備把那些水量和水質足以對自身運行造成影響的工業進水查清楚,納入監管,然后逐步完善全過程精細化管理”責任,那么污水廠由一個企業人變成了一個對進水企業水質進行監管的行政管理人,而與此同時又沒有賦予其作為一個行政監管人的相應職權。
試想一下,一個污水處置廠發現總進水口某種污染物超標,懷疑是A企業所為,污水處置廠找到A企業,A企業不供認其超標排放,污水處置廠是即不能深入到該企業進行現場調查和檢查,也不能要求其停止排放污水,也是說污水處置企業根本沒有查清進水企業是否做到達標排放的手段和權限,也無法理清誰是造成總進水口污染物超標的元兇,無法做到把那些水量和水質足以對自身運行造成影響的工業進水查清楚,所以行政部門不應將監管進水的責任強加給污水處置企業。
即便是排污許可證制度已做到全聯網、全覆蓋,污水處置廠也無法通過進水企業的排污許可證,來查清該企業是否向其達標排放。
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全面實施,讓污水處置廠知曉了進水企業應當排放的污染物和污染量,但是污水處置廠并不能通過總進水口知曉每個進水企業的實際排放情況,也無法通過總進水口知曉是哪個進水企業污染物排放超標了所以讓一個污水處置企業通過進水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去查清其是否做到達標排放是不現實的也是對污水處置廠不公平的做法。
因此我認為,政府部門不應給污水處置廠強加上查清進水企業水質的職責,而是應當讓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真正履行好進水水質監管的職責,讓污水處置企業心無旁騖的抓好出水水質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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