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城鎮污水處置相比,農村污水處置具有哪些特點?
依托規范和規范對農村污水治理開展科學指導
劉銳認為,農村污水處置是國高質量、快速發展所面臨的新命題。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在過去十年的推進中取得了很多珍貴經驗,但也存在很多問題需要繼續努力探索。一些農村污水處置設施投入使用后,效果尚不盡人意,其根本原因在于,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缺少頂層規劃和規范規范指引,科技支撐不夠。另外,農村污水處置設施的運維監管尚未建立長效保證機制。例如,針對誰來設計、按什么規則設計,誰來建、按什么規則建,誰來運維、按什么規則運維,誰來監管、按什么規則監管等諸多問題,還缺少科學指導和制約。
與城鎮污水處置相比,農村污水處置具有哪些特點呢?劉銳認為,農村污水治理設施數量大、分布分散,運維和監管費人費力;設施相對簡陋,規范化與自動化水平較低;加上水質水量變化大、可支付運行費用低,給運維和監管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目前我國農村污水處置長效運行監管和資金保證機制尚不完善,重建設、輕維護”現象依然存在可持續的農村污水治理收費機制尚未建立;缺少運維準入和效果評價機制;監管體制未理順,使用者責任未受重視;試點工作研究不充分,上海純水設備尚未形成各地值得推廣的農村污水處置、運維和監管模式。因此,農村污水設施由于其自身特點,不能照搬鄉村污水廠的設計與管理經驗,也不能全國‘一刀切’劉銳說。
劉銳表示,要實現污水治理全流程管控,就要明確污水處置設施的排放規范、建設備案順序、資金保證制度、設施建設規范、運行維護要求、定期監測制度、設施質控準入和人員資質認定等,要研究建立科學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評價指標體系,從技術、經濟、有效性和適宜性的角度,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項目的績效進行科學、客觀、綜合的評估。還建議,為達到更好的處置效果,應鼓勵繼續開展技術、工藝的工程應用優化研究與技術評估,突破冬季效果、強化脫氮除磷、污泥處置、水量和水質動搖對策等技術難點。另外,要以資源循環利用、全流程管控為出發點,探討農村污水治理與農村農業生產需求相結合的技術;加強基于互聯網遠程智能化運維監管的探索和研究,提高農村分散生活污水處置設施的運維監管效率。
總之,目前來看,盡快完善規范體系、研究建立有效的運維和監督管理機制非常必要。劉銳說,建議以國家或各省層面為主導,建立嚴格、公開的農村污水處置設施市場準入機制;推行設施的規范化建設,對設施結構與建設標準、技術性能指標、設施產品質量等進行明確規定。加快建立企業的資質評價和信用披露體系,促進農村污水運維新興行業的健康發展。
積極開展運維管理體制機制創新
全國大力推進農村污水治理的進程中,浙江一直走在全國前列。截至2019年1月底,浙江全省涉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管理的82個縣(市、區)已接收運維行政村20509個,接收和預接收處置設施66806個,由91家運維單位進行運行維護,全省基本實現規劃保管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全覆蓋,處置設施運維管理水平均處在全國前列。劉銳認為,這與浙江在全國率先開展運維管理體制機制的探索創新密切相關。
據劉銳介紹,浙江全省經過3年多的探索發展,摸索出了管理、技術、運維、監督和考核等方面的工作體系。一是基本建成運維管理體系,建立了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各負其責的五位一體”運維管理機制,形成了以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運維為主、村鎮自行運維為輔的處置設施運維體系,確保了處置設施正常運行。二是初步建立運維管理技術規范體系,先后出臺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導則》等多項運維管理標準,初步形成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管理規范導則體系,對運維管理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水平提出了明確要求。三是有序開展處置設施運維,形成以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為主、鎮村自行運行維護為輔的處置設施運維體系。四是初步建立出水水質監督體系,通過實踐總結,形成了處置設施出水水質企業自檢、主管部門抽查和生態環境廳(原環保廳)年度監督性檢測的水質監督體系。五是逐步完善考核獎補體系。上海純水設備為評價和獎勵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管理工作,從2016年開始,省、市、縣均制定修訂相關考核方法,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價,懲辦工作優秀單位,并給予一定資金獎補。六是運維監管平臺完成聯網。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完成后,正在推動與市和81個縣(市、區)運維管理平臺聯網,實現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管理的基礎數據庫建設,運維管理及時、實時,數據初步分析與應用,并作為日常監督和年度考核的依據等功能和作用。
此外,浙江還針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存在先天缺乏、運維管理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通過研究,制定印發了浙江省縣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導則(試行)用于指導縣域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建設改造和運維管理,并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編制試點,通過總結試點經驗,逐步在全省復制推廣,以提高運維管理水平。
加快立法工作,彌補當下缺乏
浙江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雖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局部處置設施面臨提標改造、第三方專業運維機構之間能力差異較大、有些地方管理能力有待加強、污水來源復雜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等。因此,浙江省已于今年啟動了立法工作,把《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行維護條例》列入2019年省人大一類項目,以解決農村污水治理缺乏上位法、職責不明、無管理依據、無處罰依據等問題,爭取在2019年頒布,使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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