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PPP項目合同履行中相關法律風險的防控提出建議
新增冠狀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還是情況發生變化?受新冠狀動脈肺炎爆發影響,PPP項目合同中哪些義務可以延期或延期?新冠狀肺炎的爆發給PPP項目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了障礙,合同各方應如何防范法律風險?對此,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PPP政策文件,上海純化水設備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對當前疫情下PPP項目合同履行中相關法律風險的防控提出建議。
認為,不管具體特定的新冠肺炎疫情PPP項目實施合同構成不可抗力或改變的情況下,但由此產生的影響總體上是中性的并非完全是不利于政府或社會資本方)新皇冠雖然肺炎疫情可能PPP項目的政府合同當事人或社會資本方執行障礙,但一方的影響吧,符合有關法律和合同約定的訂單及時通知對方合同,索賠相關的損失,同時采取措施防止進一步的損失,從利益的角度,積極倡導相關權益,原則上,損失可以由另一方的合同或違約責任可以減少減少損失的擴張。
第一,分析新冠狀肺炎流行的法律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預防、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二段的合同法第1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韓世元教授在《合同法通論》(第4版)中對“不可抗力”的構成作了如下闡述:關于不可抗力的構成,國家法律的一般要求是:客觀情況、不可預見、不可預防、不能克服。首先,不可抗力是一種“客觀情況”理論。所謂“客觀性”,是指客觀性必須獨立于人的行為而存在,既不源于當事人的行為,也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支配。第二,不可抗力是一種“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是指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客觀情況的發生。第三,不可抗力是一種“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所謂不可避免,是指客觀情況的發生是積極的、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是一種“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克服,是指客觀情況不可抗拒,特別是由于客觀情況的出現,債務人不能正常履行債務。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三個否定是并存的,而不是可選的
目前新發冠狀動脈肺炎的爆發與2003年SARS的爆發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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