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揮水價在水資源配置
本文選取全國36個重點城市(包括4個直轄市、22個省會城市、5個自治區*和5個計劃單列市)局部水價信息,包括居民生活用水終端水價,階梯水量,居民污水處置費價格分布以及居民、非居民、特種行業三類用水價格的分布,并對其進行簡要分析。
因文中涉及數據較多,難免有所紕漏,如對文中數據存疑,歡迎留言指正!
1.居民生活用水終端水價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終端水價包括供水價格和污水處置費,供水價格包括基本水價、水資源費/稅、水利工程費等與供水過程相關的費用,且終端水價不含代收費,如垃圾處置費等。從上圖可看出,居民*階梯終端水價價格較高的鄉村還是集中在華北地區,如北京、天津、石家莊等地,一定水平上反映了華北地區水資源的稀缺水平,但價格均未突破5元。拉薩、武漢和海口等地的*階梯終端價格較低。
此外,污水處置費占*階梯終端水價的百分比集中在20%-40%之間,共計30個城市,另有2個城市的污水處置費占比不足20%4個城市的污水處置費占比超過40%但未到50%
2.居民階梯水量設置
上圖為36個重點城市的*二階梯水量基數上限設置情況。為方便比較,暫不考慮各地采用的實際計價周期,統一以年為計算單位,以*階梯水量基數上限為標準,南通純水設備由大到小進行排序。西寧和烏魯木齊暫未實行階梯水價,故上圖并未有呈現。可以看出,階梯水量設置方面,各地區差異較大,其中,南寧的*階梯水量基數上限*為384立方米/年,位于末位的太原的3.56倍。此外,*階梯水量基數上限在180-220立方米/年的居多,第二階梯水量上限則大多位于260-300立方米/年范圍內。
3.居民污水處置費價格分布
逾越一半(56%鄉村污水處置費價格為0.95元/噸,這與*發改委2015年下發的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置收費規范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密切相關,通知明確了2016年底前,設市鄉村污水處置收費規范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但仍有8%鄉村污水處置費低于0.95元/噸。另有36%鄉村根據其自身實際情況,將污水處置費調整至0.95元/以上。
4.居民*階梯、非居民、特種行業供水價格分布
上圖反映了36個重點城市的居民*階梯終端水價價格區間分布,約70%鄉村*階梯終端水價分布在2.5至3.5元(不含)每立方米范圍內。另各有11%鄉村*階梯終端水價范圍位于3.5至4元(不含)每立方米和大于等于4.5每立方米。
由圖可知,逾越六成的鄉村非居民終端水價低于5元/噸,尤其以4至5元(不含)鄉村占比*為35%5至6元(不含)/立方米的比例達到18%;但6元至7元(不含)鄉村較低,僅為9%;不低于7元每立方米的鄉村有11%
特種用水終端水價分布較廣,6%鄉村依然享受著低于5元的特種用水價格,52%鄉村價格分布在5至15元(不含)區間內,為價格分布*集中的區域;約兩成的鄉村分布在15-20元(不含)范圍內,另有9%鄉村(地區)價格分布在20-25元(不含)范圍內;12%鄉村價格不低于25元每噸。
由36個重點城市的居民終端水價,可以大致推測出,南通純水設備國自來水價格仍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并且,從目前非居民終端水價與特種行業終端水價集中區間來看,兩者之間的價差還未有效拉開,與《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中提到明確居民、非居民和特種行業用水調價的原則和目標;并規定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缺水地區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要求還有一段距離。本文對原文略有刪減)
注:
1本文章提到水價信息更新截至2018年12月1日,根據E20供水聯盟數據庫及公開資料整理;
2局部鄉村特種行業按不同用途分多檔價格,本文數據選取平均值;
3尚未進行三類供水價格簡化的地區,非居民供水價格取工業用水價格;
4由于各地信息公開水平存在差異性,導致少量水價信息無從查證,本文對于此局部數據做直接忽略處置,正文中除非必要,不另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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