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行政許可規范化指南(2019版)近日印發
據悉,指南適用于生態環境部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規范化建設。指南規定了生態環境部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流程、行政許可服務、行政許可受理場所建設與管理,以及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評價的規范化要求,并提出了具體可操作的工作指導。
對公眾較為關注的行政許可申請,指南規定,上海水處理設備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將行政許可申請需要的所有信息匯編成形式統一的服務指南,生態環境部行政審批大廳公開放置,并在生態環境部政府網站(http//www.mee.gov.cn辦事服務”專欄上進行公示。
指南規定,對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受理機構專用印章的許可證、執照、登記證等證件。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申請事項、不予許可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申請人權利救濟途徑和方式。
此外,指南明確指出實行首問責任制。行政審批大廳接受咨詢或者申請的首位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負責人。
生態環境部要求,各有關單位應抓好貫徹落實,繼續改進和提升生態環境部行政許可工作質量,實現以規范化促進行政許可規范化,約束行政權力,規范自由裁量權,加快建設人民群眾滿意的體系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行政許可制度。
同時,生態環境部指出,本指南可供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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