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河岸生態地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將在南平市實施
沿河兩岸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局部,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據介紹,南平市早在2009年就提出了河岸生態地”概念,并出臺了南平市河岸生態地維護與管理暫行規定》對河岸生態地的開發利用進行管控。但隨著時間推移,社會情況發生變化,規定與該市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要求存在較大差距。此背景下,河岸生態地維護立法納入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劃。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草案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修改,于9月26日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按規定報請審查批準。
規定》共有二十條: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和部門職責。第六條至第十四條,明確維護范圍和保護措施。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加強監督保證。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設置法律責任。
規定》對河岸生態地進行了界定。根據《規定》河岸生態地是指根據河流生態空間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界限規范,河道岸線外側(河道管理范圍以外)劃定一定范圍的維護區域。結合南平市河岸生態地的分布和情況,依照流域面積和流經區域,將閩江、建溪、富屯溪、沙溪、崇陽溪、麻陽溪、松溪、金溪、南浦溪、七星溪等10條全市境內的主要河流納入維護范圍。具體起迄點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規定》明確了河岸生態地維護主體責任,確立政府牽頭抓總職責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體作用,引入河長制和實行部門協調聯動制度,建立環環相扣、層層銜接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有效落實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
為確保維護管理工作責任到位、落實到位,規定》還把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修復性司法等走在全國前列、具有鮮明特色的南平改革試點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固化下來。造成河岸生態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責任人終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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