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方法》進行了哪些修訂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方法
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證工程平安,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平安管理條例》農田水利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平安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庫、水閘、泵站、灌區、調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純水設備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調水等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依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水管單位開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規范。調水工程依照上述相關工程的考核規范執行。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制訂的考核規范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年度自檢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兩個階段?己私Y果達到水利部驗收規范的可自愿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 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規范每年進行年度自檢,并將年度自檢結果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年度考核,南通純水設備并將年度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年度考核結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第九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并通過驗收。新成立水管單位的管理體制機制應符合水管體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險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庫、水閘工程依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方法》和《水閘注冊登記管理方法》要求進行注冊登記。
4.水庫、水閘、泵站工程依照《水庫大壩平安鑒定方法》水閘平安鑒定管理方法》和《泵站平安鑒定規程》要求進行平安鑒定,鑒定結果達到一類規范或完成除險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區工程達到設計規范。
5.水庫工程的調度規程和大壩平安管理應急預案經相關單位批準。
6.工程管理范圍和維護范圍已劃定。
第十一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水利系統外水管單位,純水設備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后,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規范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規范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并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水利系統外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規范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規范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規范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擔任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南通純水設備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五年組織一次復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機構組織復核。對復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開展年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2.未通過復核或抽查發現突出問題未按期整改;
3.工程平安鑒定為三類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險情除外);
4.發生較大及以上平安生產事故;
5.發生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方法制訂外地區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方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方法》及其考核規范(水建管〔2016〕3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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