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立法保證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行維護
首先看質量:雖然浙江省在2015年就推出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導則》明確了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指標,但其中大部分排放指標只是延用了城鎮污水廠污染物排放一級B和二級規范執行,而且污染物控制指標明顯減少,例如BOD總氮等指標都沒有明確要求,縱向來看,越來越多的污水排放指標從一級A向地表Ⅳ提升,堅信未來浙江農村生活污水指標一定會有更高要求;
其次看數量:2018年發布的浙江省生態文明示范創建行動計劃》中明確提出,2020年,畜禽養殖業和水產養殖廢水要達標排放,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蓋率達到90%2022年,建制鎮污水處置率達到72%以上,全面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置。初步測算一下,2017年,浙江總人口4953萬人,城鎮人口比重68%依照鄉鎮人口在城鎮人口比重50%計算,鄉鎮人口1684萬人,依照浙江現有915個鄉鎮,平均每個鄉鎮1.84萬人,依照鄉鎮100升/人.天用水量,污水50升/人.天計算,平均每個鄉鎮污水發生量為920噸/天;2022年,依照浙江近年人口自然增長率5%和城鎮人口比重每年1%增長率估算,浙江鄉鎮人口將有28%增長,加上用水量增多、污水處置率提升等因素,每個鄉鎮接近2000噸/天的污水發生量,鄉鎮污水處置量在現有基礎上很可能翻一番,如果加上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廢水,鄉鎮污水處置量可能會有幾倍的增長,很多重點鎮的污水處置量將達到萬噸級。
最后看價格:短期看工程市場, 純水設備將污水管網建設和污水處置設施建設統一計算,預估農村生活污水新建投資依照3000-5000元/噸來計算,浙江省農村污水工程市場將達到幾十億元的市場規模;中期看運營市場,浙江有些鄉鎮區域已經在供水費中包括污水費而且近年污水費由0.4元/噸上調到0.8元/噸,每年將是幾億元的穩定運營市場,而隨著農村污水運營中電費、人工、藥劑、維修等成本控制,污水費用的完整征收將發生運營盈利;臨時看衍生市場,如果能夠和分布式發電、肥料、節水農業、中水利用以及其他環保業務結合起來,污水廠將呈現更大的盈利空間,而其中蘊含的農村消費大數據更為鄉村消費、鄉村物流的拓展呈現巨大的想象空間。
綜合以上質-量-價因素分析,和謹認為浙江農村污水市場面臨重大市場機遇;2018年,浙江省“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以下簡稱“千萬工程”榮獲聯合國的最高環境榮譽“地球衛士獎”中的激勵與行動獎”浙江農村污水市場成為全國標桿,同樣具備巨大的品牌機遇;但也面臨很多挑戰,第一是法規的落地執行決定市場能否啟動,第二是商業模式的拓展決定市場能否擴大,第三是運營能力提升決定市場能否繼續。
2017年,浙江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56元,位居全國各。▍^)第一,浙江農村的經濟基礎決定了其生態水平。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2020年,中國內地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要達到60%重點鎮污水處置率達到70%左右。城鎮化率達到70%之前都是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其中的農村污水處置市場具備廣闊的發展空間,全國農村污水市場機會分析可以參見近期和謹評論“新藍海:找準農村水務開拓的發力點”期待越來越多省份能夠借鑒復制浙江經驗,也期待美麗中國出現更多的美麗鄉村”
事件回顧:立法保證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行維護
7月5日上午,浙江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行維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后續將以法規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浙江是全國首個全面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目前,全省90%以上的村建成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其中超86%處置設施已經運行。2018年全省各級政府投入資金約6.75億元,用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 純水設備然而,由于無章可循,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行維護也存在不少問題,有的地方污水處置設施甚至處于閑置狀態。現行《浙江省城鎮污水集中處置管理方法》雖然規定了農村可以參照執行,但因為農村與城鎮相比,污水來源以及污水處置設施建設上存在較大差異,參照城鎮執行的可行性不強,亟待通過地方立法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行維護予以規范、指引和保障。
草案》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運維主體作了規定。如規定條例主要解決農村具有公共性質的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問題。同時,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包括戶內處置設施和公共處置設施兩部分,并基于所有權性質的不同,分別確定運維主體:農村家庭戶內化糞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戶內處置設施屬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是運維主體,但村民可以向第三方購買養護、維修服務,而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養護、維修;農村家庭戶外污水管道、集中處置終端等公共處置設施屬于國家所有,有關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運維單位運行維護,對規模較小、工藝簡單、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較低的處置設施,也可以直接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維護。
第三方運維單位的行為規范方面,草案》僅對公共處置設施運行維護活動中較為主要的垃圾、污泥清理處置,設施損壞、故障處置和設施檢查、檢測、監測等作出規定,其他仍由合同調整。此外,草案》還明確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時,應當依照雨污分流的要求,配套建設污水處置設施;業主負責戶內處理設施,鄉鎮政府負責公共處置設施。同時,對第三方運維單位、排水戶和危害、拆改農村生活污水處置設施的當事人,草案》還分別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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